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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工傷認定起訴狀怎麼寫?

不受理工傷認定起訴狀怎麼寫?

在工作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意外安全事故,一般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就會造成一定的員工受傷,這種工作中受傷的情況屬於工傷,在經過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佩服,但是很多人對認定結果不服就會依法維權,那不受理工傷認定起訴狀怎麼寫?下面就詳細介紹。

不受理工傷認定起訴狀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被告對原告的超過一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有特殊情況”未予詢問和調查,即以申請超過一年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送達原告,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原告於2010年11月份到第三人(濟寧魯南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工作並形成勞動關係。2012年9月29日19時10分許,原告坐第三人班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膝關節損傷,根據醫生的建議在家治療和休養。原告在治療和休養期間,一直多次電話聯繫第三人負責辦理工傷的辦公室主任辛某某,辛某某告知原告已經為其申報工傷,具體處理事宜,需等到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案件判決書下來再説。原告聽信了辛某某的話,一直在家等待。然而在原告2014年1月9日從第三人處拿到交通事故傷害賠償的判決書後,去任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諮詢工傷事宜,才得知第三人並未給原告申報工傷,原告並與當日口頭,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而被告僅僅核實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未進行其他任何詢問和調查,便於2014年1月9日當即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遇有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被告對原告的超過一年提出工傷申請是否“有特殊情況”未予詢問和調查,即以申請超過一年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當面交給原告,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被告未依法審查原告的工傷申請是否有導致申請時效的中止、中斷事由,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9號)第二條“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實際上就是一個時效中止的規定,也就是説,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屬於請求權的範疇。即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所以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有別於只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或不變期間),而是可變期間,應當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被告收到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後,不但要審查申請是否在一年內提出,還應當審查是否有導致申請時效中斷、中止的事由和情形。再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原告膝關節受傷,至今仍然沒有康復,上下樓和蹲起困難,活動和行走受限,四處奔波求醫,尋求好的治療方案;並且原告本人和原告丈夫多次電話催促第三人為其申報工傷,然而由於第三人的欺騙和推諉才導致了原告申報工傷一年申請時效的超過。以上兩種情況應當屬於一年申請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請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濟任人社工不字(2014)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判令被告重新限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以上意見請法庭合議時充分考慮

此致

濟寧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近幾十年的發展,法制化程度已經變得非常先進,人們都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相關部門進行審查認定之後就可以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賠付金作為補償,如果對認定結果不服就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