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需要滿足的條件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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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裏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4)患職業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稱《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執行的是《職業病目錄》(衞法監發[2002]108號)。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15
種。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必須是條例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所患的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這裏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範圍內,由於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裏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這裏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此條款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都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此外也將職工上下班時的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同時,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傷認定作了限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需經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條例出台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制定並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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