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工傷認定相關規定有什麼?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很大,所以不適用於勞動法,那麼當在勞務關係中出現工傷事故怎麼辦,僱傭者應該怎麼樣來賠償勞務者了,下面就有本站的小編來為您解答關於勞務關係 工傷認定這一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產生到幫助。
勞務關係 工傷認定相關規定有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僱員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是僱主責任的基礎。
在這種僱傭關係中,僱員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在僱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並由僱主提供報酬。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則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因而,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現實中,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係外,還經常出現勞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僱主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僱工不限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僱傭關係較之勞動關係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於雙方僱傭合同的約定,受合同法的調整。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
通常認為,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麼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幹,發生傷亡事故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瞭解到了勞務關係 工傷認定中可以瞭解到,勞務關係是不存在工傷認定這一説法的,因為僱員在工作中受傷只能算作僱員受害賠償糾紛,而具體的賠償要根據具體事例而定,而不是單純的根據僱主和僱員的關係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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