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過一年要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中關於工傷認定時限的規定,最長提出認定的時間也就是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當然要是用人單位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則時限要求就更短了為30日。但現實中卻也有可能出現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的情況,那此時要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工傷認定超過一年要怎麼辦
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主張合法權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傷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二、工傷認定的對象有哪些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以及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佈)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
(1)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3)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裏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2、關於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
(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2)《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3)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不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給付賠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處理。
原則上,如果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的話,再向認定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的,一般是不會再受理申請。不過萬事總有例外的時候,如果此時有證據表明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那受理認定申請也不是不可能的。當然,即使受理了認定申請,也不代表最終一定可以認定構成為工傷,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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