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二次鑑定會降級嗎
?工傷鑑定,指的是因工受傷的職工,在醫治傷病終結或者是醫療期滿了之後,向市級以上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交自己的關於工傷鑑定的申請,然後由委員會負責對其鑑定的行為。委員會的工傷鑑定範圍一般包括:申請職工受傷之後勞動能力的鑑定、職工養傷停止工作留薪期間的鑑定、護理等級的鑑定,以及職工受傷期間使用的傷殘輔助用具等鑑定。
在我國,因公致殘的職工的工傷鑑定一般分為以下十個等級:
傷殘等級被判定為第一級到第四級的職工,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被判定為第五級到第六級的職工,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傷殘等級被判定為第七級到第十級的職工,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傷致殘的職工向公司索要賠償的話,一般都是以鑑定出來的傷殘等級作為主要的依據。
因傷致殘的職工如果要申請傷殘鑑定,一般需要經過下列幾大步驟:
第一步是職工在自己醫療結束之後,攜帶相關資料到工作所在地的社保局去提交傷殘等級評定的申請;
第二步則是職工需要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職工傷病的診斷證明,如住院時期的病歷、化驗單等,並且需要提交自己傷殘鑑定審批表格,每週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五都需要到鑑定機構做鑑定;
第三步是等待鑑定辦的工作人員將職工提交的資料進行專業的確認之後,上交兩百元錢的鑑定費
;第四步職工可以等待鑑定辦每週星期四定期舉辦的鑑定會,等待其在會上公佈自己的傷殘等級;而單位的勞資人員需要在鑑定資料登記當天算起十五天以後,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和鑑定時提交的全部資料、
如果單位或者是個人不認可鑑定辦的評定結果,需要在收到結果當天起十五天內,再次提交傷殘認定申請。二次傷殘鑑定,會以第一次工傷鑑定結果為參考,一般情況下來説二次工傷評級鑑定不會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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