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自身過失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一、工作中自身過失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僅規定了不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職工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於不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不影響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因果關係的成立。工傷事故中,受傷職工一般均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違反操作規程等過失,如果將職工主觀上的過失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本意,也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而且,只要屬於工傷,就享受工傷保險全部待遇,不存在因職工過失而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問題。
二、工傷認定機構是哪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説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三、工傷認定訴訟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受傷職工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否則就過了時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是不能夠被認定為工傷,但其中並不包括因為職工自身過失的行為導致受到傷害,於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不管是因為自己的過失還是其他同事的過失導致受傷,其實對工傷的認定都是不會產生什麼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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