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下班受傷是否為工傷
一、員工上下班受傷是否為工傷
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説,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認定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交通事故工傷怎麼賠償?
由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然後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及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住院原始發票(已由商業保險支付的要提供原始發票和商業保險支付憑證的複印件)。
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應區分交通事故責任,按責任支付醫療費用。
1、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工傷醫療費由責任對方負擔;
2、對方付事故部分責任的,工傷職工可提供醫療費發票複印件。工傷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扣除統籌外費用和由對方及商業保險負擔的部分,剩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對方負事故全責或部分責任而無能力支付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人民法院的無償還能力的證明,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支付其工傷醫療費,醫療費發票須是原件。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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