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鑑定標準的區別是什麼?
一、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鑑定標準的區別是什麼?
1、工傷認定由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否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認定為工傷,但是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職工就應當要求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在許多國家,傷殘被作為提前喪失勞動能力按退休對待,傷殘補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義;我國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則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
最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只在5到10級傷殘時才有。因為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會保留勞動關係,而退出工作崗位。一直到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才會停發傷殘津貼,因為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二、工傷等級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因工受傷的,應當儘快做鑑定以免耽誤賠償進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是有一定區別的。傷殘鑑定主要針對身體殘疾程度做出鑑定,而勞動能力鑑定的範圍更廣,還可以鑑定職業病。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到社保局下屬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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