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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有效嗎?

一、員工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有效嗎?

員工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有效嗎?

放棄工傷鑑定承諾書屬於無效協議。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放棄工傷鑑定損害了職工的權利。

工傷鑑定的申請如下:

1、用人單位或員工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向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勞動保障局審查材料,決定受理;

3、受理後調查核實員工的情況,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員工怎麼申請工傷鑑定?

(一)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六)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員工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是無效的,員工申請工傷認定,要在工傷事故後一年內提出,要填寫工傷鑑定申請書,提供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由專門的機構組成專家組,給員工進行工傷,確認勞動者的工傷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