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評不上傷殘的怎麼賠償
一、工傷保險評不上傷殘的怎麼賠償
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造成身體損傷的,因傷情不一,相關賠償項目也應根據傷情等情況才能確定。勞動者認為傷情嚴重,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但如果經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並經過上一級鑑定機構複核,工傷職工的傷情,仍評不上傷殘,那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中,將不會有關於傷殘的相關賠償項目。同時,即使不構成傷殘,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仍應依據法律規定,支付以下實際產生的工傷待遇項目:
1、治療工傷所發費的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
2、實際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3、如因傷情需要,前往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住院期間的生活護理費;
5、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當然,上述項目的具體的賠償數額,仍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工資水平、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的標準,具體計算才可以最終確定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待遇賠償數額。
二、工傷賠償程序怎麼走
1、工傷報告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協商賠償程序。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在複雜的工作環境中,員工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到工作中去,很容易疲憊,一不小心就會受傷。員工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就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賠償。若是單位不賠償的,個人先申請工傷認定,屬於工傷的可以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工傷賠償的金額。然後員工可以通過協商、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的方式督促單位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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