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醉駕乘車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一、司機醉駕乘車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醉駕乘車人如果在事故發生之後也是需要承擔部分的責任的。因為同車人明明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可沒有進行勸阻,任由酒駕司機開車,無疑是在默許這種違法事情的發生,理應也要受罰。但是負擔的責任主要是對受害人的金錢賠償方面的。
搭乘酒駕車輛也要受罰這一點和“酒後出事,酒桌上所有人具有刑事責任”有着同樣的道理。同車人明明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可沒有進行勸阻,任由酒駕司機開車,無疑是在默許這種違法事情的發生,理應也要受罰。如果實在不能有效勸阻酒駕司機開車,缸哥建議各位可以先不坐酒駕車輛,以免自己受罰。然後再聯繫酒駕司機的家人和朋友,一起進行勸阻。
“酒後挪車也算酒駕”適用於任何地點,包括小區、酒店、園區等。儘管目前來看這些地方不太可能出現交警來查,但沒人保證新規後交警不會重點監管。所以為了安全考慮,無論在哪裏酒後都不要啟動車輛。
很多酒量好的人認為,只要睡上一覺第二天再開車就不算酒駕了。其實不然,只酒精含量超標了就算酒駕。而正常人晚上喝了4瓶啤酒或者半斤白酒需要10-20個小時才能達到這個標準,所以保險起見最好還是第二天下午才能開車。
二、醉駕入刑的處罰是什麼
(一)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來説醉駕的發生主要是也是因為明知道醉酒後的狀態卻依舊選擇開車,出現事故肯定是會以其主觀上的故意來定性其犯罪的性質的,但是作為醉駕司機的乘車人應該清楚地知道開車的危險並且有勸告的義務,如果出現問題的話,乘車人應該同樣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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