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什麼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什麼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
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在遇到工傷以後,當事人要明確承擔工傷的單位信息,如公司名稱和辦公地址。如果在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發生了工傷事件,該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起員工的工傷補償。
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已經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合受傷職工的實際情況,同時參考當地關於工傷的賠償標準規定,對受傷職工作出相應的賠償。此外,要有明確的勞動關係證明,一般要有用工合同才能進行工傷認定。若之後做工傷傷殘鑑定,或者處理有關糾紛的時候,也就能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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