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工傷職工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般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裏邊有專門處理工傷認定的部門,公司給交了有工傷保險的,去參保地的相關部門,公司沒有交的,去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表格後面也會列明具體需要準備的材料,可以在領取表格時諮詢下工作人員)。這個表格一般要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需要提交幾份,根據當地的規定。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簽訂有勞動合同的可以直接提交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的,一般來説需要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雖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提交的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直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很多部門不會直接進行認定,需要去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
3、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這方面的材料容易準備,就不再過多的敍述。
4、兩份以上的證人證言並附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這項證據材料也是根據當地的具體要求來準備,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是不需要的,不過根據筆者的經驗來看,一般都會要證人證言,注意提前準備好。
5、工傷認定申請報告。這個其實是個別地區會這麼要求,其實也簡單,工傷職工本人詳細描述受傷的經過等內容就行。
6、發生交通事故的,還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工傷認定時間限制是什麼
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用人單位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則需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勞動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的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事故發生後,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沒有申請,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情況清楚,那麼是不需要證人證言的,如果情況不明,單位和員工之間的描述存在差異,那麼是需要取證調查的,證人證言只是其中取證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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