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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有哪些特徵

刑罰執行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刑法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
刑罰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刑罰執行。
刑罰執行的主體機關是國家有權行刑的司法機關,這些機關分別執行不同的刑罰: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刑罰執行有哪些特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標籤:執行 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