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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施工合同糾紛損害責任是什麼?

地面施工緻害的,屬於施工方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地質勘查施工合同糾紛損害責任是什麼?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誌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發生爭議後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説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