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工傷需要多久時間限制
一、鑑定工傷需要多久時間限制
一般來説,工傷鑑定所需時間為60天,特殊情況可延長30天。個人提交工傷鑑定申請,等待勞動行政部門通知後,工傷職工到指定地點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束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特殊情況可延長30天。費用可以先自付,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在工傷認定結論做出後,勞動者如果傷情確實嚴重,比如已經構成骨折等傷害結果,那麼很可能會構成傷殘。這時候勞動者需要在傷情經治療相對穩定後,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時,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等級鑑定和護理等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 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工傷鑑定費用由誰出?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因工傷或者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費用由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鑑定人在申請時先行支付。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的,鑑定費用由鑑定人所在單位承擔。
2、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由個人承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提前支付。
重新評估結論與原評估結論一致,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重新評估結論與評估結論不一致的,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4、因傷情變化重新申請鑑定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拿到工傷鑑定後,應先看鑑定級別有沒有問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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