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在上班期間活動摔傷算不算工傷?
一、老師在上班期間活動摔傷算不算工傷?
老師在上班期間因為活動摔傷可不可以認定工傷,必須視情況而定。職工進入公司區域後在通往工作崗位的道路上步行,可以被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若因此而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應屬於工傷。
按照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二、教師因工外出培訓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根據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於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着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老師如果是在上班期間因為工作的原因活動摔傷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只是單純的摔傷,是不能夠輕易的構成工傷,必須要到有資格的工傷鑑定機構去做了鑑定才能夠確定在工傷鑑定的過程中還需要鑑定老師的後續勞動能力,這些都是獲得工傷賠償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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