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傷殘10級必須賠償嗎?
一、員工傷殘10級必須賠償嗎?
因工負傷,構成十級傷殘,證明傷害已經職工身體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工傷職工理應依據我國相關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十級傷殘對應的工傷待遇。
1、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下賠償項目: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及7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此需要特別説明: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上述所有賠償項目均有用人單位承擔,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和數額由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請用人單位和廣大工傷職工具體詳見所在地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二、工傷堅定地流程有哪些?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4、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5、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6、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三、工傷傷殘鑑定期限是多久?
我國相關法律沒有對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一般是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或者影響勞動能力的,就可以進行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只要是員工構成工傷的,不管是幾級都需要進行工傷賠償的。當事人向鑑定機關申請工傷鑑定時應該要先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然後按照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證據就可以了。只要是當事人傷情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就可以開始鑑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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