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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十級私了8萬行嗎?

一、工傷十級私了8萬行嗎?

工傷十級私了8萬行嗎?

工傷十級私了8萬行,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對此達成一致的話完全是可以的,如果雙方協商同意則可以私了,如果雙方不同意,則應該按照規定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賠償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企業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自然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

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説,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又是真實的,在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此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有一些用的單位是存在着違規操作,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制度導致勞動者在發生工作性傷害之後,經過工傷認定沒有辦法獲得工傷保險基金的賠償,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完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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