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傷殘鑑定的依據交通事故會賠償誤工費嗎?
一、60歲以上傷殘鑑定的依據交通事故會賠償誤工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具有補償受害人應得利益的性質。居民年齡雖然超過60歲,在現有生活條件下,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且通過勞動獲得了實際的收入,那麼在誤工期間內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填補。如單位內的退休職工,如果退休後被返聘到其他地方上班,提供了自己的勞務,即便有退休金,也不能因其已退休而排斥因返聘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故對於該部分損失應在誤工費中予以填補。
二、事故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當勞動者在非工作期間遭遇了交通事故後,不僅會給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同時也會給受害人的經濟帶來損失,所以在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是有責任支付賠償費用,一般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如果雙方對賠償的金額出現糾紛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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