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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辦案流程有哪些

工傷事故辦案流程有哪些

職工在工作的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或者不可預知的原因,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需要按照工傷事故辦案流程來進行處理。那麼,工傷事故辦案流程具體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工傷事故辦案流程相關知識。

一、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部門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者應當30日內或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按一下辦法實施:

(1)公民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對複議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應當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提起上訴,二審在2個月內審結。

二、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經勞動部門確認構成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30日內提出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

15日內提出申請複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五十七條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複查鑑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3)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5)對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要求支付相關費用

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計算賠償數額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單位拒絕或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工傷職工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的費用、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申請仲裁

1年內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45日內作出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當勞動者人身受到工傷傷害的,與其有僱傭關係的企業或者法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事故的賠償應該按照工傷事故辦案流程進行處理,勞動者對事故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