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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支付標準如何規定的

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後事的費用。該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法律採取了確定化的具體標準,統一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6個月,其總和便是喪葬費總額,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因此,不管實際辦理喪葬事宜花費是多是少,也不管受害人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對於喪葬費的賠償標準上是沒有任何差異的,都按照同一標準予以確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喪葬費的支付主體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而是其他第三人支付的,則請求權主體就是支付該費用的第三人了,該第三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該費用,但侵權人已經支該費用的除外。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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