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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沒結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有孩子沒結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知道,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孩子的撫養費等問題達成一致後,才能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沒有結婚,但是卻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現象,在同居關係解除後,有孩子沒結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有孩子沒結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有孩子沒結婚,也即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待遇,故而有孩子沒結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需要參照法律規範關於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支付規定。

二、撫養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三、小孩撫養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小孩的實際需要進行確定,當然,決定因素是父母的經濟能力。對於沒有固定收入,也沒有經濟收入來源的,可以以物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