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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知道,一般來説,父母都會主動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即使是在父母雙方感情破裂需要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也是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確定的,對於沒有孩子撫養權是一方,需要按照離婚撫養費支付標準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一、離婚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費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雖然在個案中會有地區和經濟水平上的差異。

總的來説,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方式

通常,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在孩子撫養費這樣一方面,大概有兩種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孩子撫養費的支付主要還是以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孩子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孩子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離婚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受到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孩子的實際需要的影響的,父母的支付能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在孩子的撫養費確定之後,有能力的父母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一般情況下,都會選擇定期支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