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要求經濟補償嗎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354號文件《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
員工被調崗降薪是否無條件服從
不是。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
-
辭退員工最多賠幾個月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公司如果要辭退員工的話,應該要給予被辭退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原則上員工工作不滿6個月,應給予半個月工資的補償;員工工作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個月工資給予補償;員工工作每滿1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
-
僱傭與承攬的區別是什麼
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時期間內,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所謂承攬,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另一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方依工作成果給付報酬的契約。僱傭是勞務提供者以提供勞務本身來換取報酬;承攬是勞務提供者以工作結果來換取報酬,提...
-
懷孕員工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構成犯罪或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