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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只發基本工資嗎

產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不合理,涉嫌違法。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1、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超過該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也要發給員工。
2、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工資增均值發給(如果是員工,沒有加班費項)。
二、再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為結婚、懷孕、產假、哺乳而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注意,女職工孕期工資應該和正常上班時間一樣,基本工資,津貼都是正常發放的,即使是獎金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發放的。

產假工資只發基本工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