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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要執行最低的工資標準嗎

對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最低的限制,
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謂工資概念是包括各種補貼的,但對於最低工資的計算不包括補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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