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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