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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有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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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有存檔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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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土地使用證

  該項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rn  1、在當事人是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而遷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地,並辦理確權手續;rn  2、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而遷移户口的前提下,應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不能再辦理確權手續;  rn  3、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條的規定,而遷移户口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以確權)。rnrn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rn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n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rn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n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rnrn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