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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違法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首先要責令該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即對違法的規章制度進行糾正,使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有效的規章制度。
例如,用人單位規定的勞動者適用期的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則必須予以改正,縮短到法律規定的幅度內,使之成為有效的規章制度。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通過制定非法的規章制度,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強迫工人勞動;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防止職工偷拿本單位財物,而規定單位保安人員可以在每天下班時,對職工進行搜身檢查,都是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格權利;
包括身體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等,對這樣的侵權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規章違法的法律責任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