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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是否有義務進行勞動保護

用工單位是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用工單位是否有義務進行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