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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可以請多久呢

我國關於女職工安胎假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參照我國保胎假相關規定。
保胎假指的是在職女員工在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指的是從分娩期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可以前後延長至四個月。同時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保胎假休假期間的待遇:
符合我國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在經醫師診斷確認需要保胎休息的,需要主治醫師出具證明辦理請假,保胎假期間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對於保胎休息和病假休息超過六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員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從生育之日算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它生育待遇。對於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女員工,從產假期滿之日算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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