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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申報對象是什麼?

一、納税申報的對象

納税申報對象是什麼?

下列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委託代徵税款報告;

(一)依法已向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税的納税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税種享受減税、免税照顧的納税人;

3.當期營業額未達起徵點或沒有營業收入的納税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税的納税人;

5.應當向國家税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種的納税人。

(二)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税務機關確定的委託代徵人。

二、納税申報的期限

(一)各税種的申報期限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的納税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税的,於期滿後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税款。

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税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所得税申報。

其他税種,税法已明確規定納税申報期限的,按税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税法未明確規定納税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的期限最後一日,如遇公休、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税申報。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委託代徵税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或委託代徵税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報告。

三、納税申報方式

(一)上門申報。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在納税申報期限內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或委託代徵税款報告。

(二)郵寄申報。納税人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電傳申報。實行自核自繳,且有電傳條件的納税人,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可以採取電傳申報。

(四)現場申報。對臨時取得應税收入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的納税個人,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在經營現場口頭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人員)申報。

四、納税申報的要求

(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到當地國家税務機關購領納税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委託代徵税款報告表,按照表式內容全面、如實填寫,並按規定加蓋印章。

(二)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和證件: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説明材料;

增值税專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税銷項税額和進項税額明細表;

增值税納税人先徵税後返還申請表;

外商投資企業超税負返還申請表;

與納税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聯營企業利潤轉移單;

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户,應當提供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國家税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徵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的報告表或者委託代徵税款報告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或者委託代徵税款的合法憑證,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或者委託代徵税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

五、納税人應當按月將納税申報資料裝訂成冊,並按規定保管

六、違反納税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還

(一)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税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税額、銷項税額和應納税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税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税,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税計算徵税。

標籤:納税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