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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納税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增值税納税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增值税納税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納税是指税收中的納税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税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税總髮〔2017〕124號

頒佈時間:2017-10-30

實施時間:2017-10-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税納税申報比對(以下簡稱“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優化納税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等有關税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申報比對管理是指税務機關以信息化為依託,通過優化整合現有徵管信息資源,對增值税納税申報信息進行票表税比對,並對比對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三、主管税務機關應設置申報異常處理崗,主要負責異常比對結果的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異常處理崗原則上不設置在辦税服務廳前台。

四、申報比對範圍及內容

(一)比對信息範圍

1.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以下簡稱“申報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發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信息。

4.納税人税款入庫信息。

5.增值税優惠備案信息。

6.申報比對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對內容

比對內容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和表税比對。表表比對是指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是指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信息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税比對是指納税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税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税款進行比對。

五、申報比對規則

(一)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按照税務總局制定的申報表填寫規則執行。

(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票表比對規則

1.銷項比對。

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税發票)的金額、税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税額合計數。

納税人當期申報免税銷售額、即徵即退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税優惠備案信息,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2.進項比對。

(1)當期已認證或確認的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税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進項金額、税額合計數。

(2)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税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的税額。

(3)取得的代扣代繳税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税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税收繳款憑證的税額。

(4)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上註明的進項税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外貿企業進項税額抵扣證明的税額。

(5)按照政策規定,依據相關憑證註明的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税額的,計算得出的進項税額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相應憑證税額。

(6)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註明的應作轉出的進項税額應等於申報表中進項税額轉出中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註明的進項税額。

(7)申報表中進項税額轉出金額不應小於零。

3.應納税額減徵額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税額減徵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徵税額。

4.預繳税款比對。申報表中的預繳税額本期發生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税款。

5.特殊規則。

(1)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税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不進行票表比對。

(2)按季申報的納税人應當對其季度數據進行彙總比對。

(三)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票表比對規則

1.當期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銷售額。

2.當期開具的增值税普通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税普通發票銷售額。

3.申報表中的預繳税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税款。

4.納税人當期申報免税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税優惠備案信息,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四)表税比對規則

納税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税款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實際入庫税款。

(五)申報比對其他規則

1.税務總局可以根據增值税風險管理的需要,對申報表特定項目設置申報比對規則。

2.各省國税機關可以根據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合理設置相關比對項目金額尾差的正負範圍。

3.主管税務機關可以結合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將徵收方式、發票開具等業務存在特殊情形的納税人列入白名單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適用的申報比對規則。白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六)本條第(一)至(三)項比對規則為基本規則,第(四)至(五)項比對規則為可選規則。各省税務機關可以在上述比對規則的基礎上,根據申報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對規則。

六、申報比對操作流程

申報比對環節可以設置在事中或者事後,由省税務機關根據申報管理需要進行確定。主管税務機關通過徵管信息系統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比對,並根據比對結果分別採取以下處理流程:

(一)申報比對相符

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税控設備進行解鎖。

(二)申報比對不相符

申報比對不相符的,向納税人反饋比對不相符的內容,並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處理:

1.申報比對不符的,除符合本項第2點情形外,暫不對其税控設備進行解鎖,並將異常比對結果轉交申報異常處理崗。

2.納税人僅因為相關資格尚未備案,造成比對不符的,應當對税控設備進行解鎖。

3.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税人税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税控設備解鎖,由税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4.異常比對結果經税源管理部門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税人税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發現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税違法行為,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為需要稽查立案的,轉交稽查部門處理,經處理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税人税控設備進行解鎖。

5.異常比對結果的處理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由於出現信息系統異常等突發情形,影響正常納税申報秩序時,省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應急措施,暫停申報比對。在突發情形消除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啟動申報比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