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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納税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未申報納税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未申報納税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關於未申報税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按照税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税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税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税務機關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税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税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税種、税目、應納税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項目、適用税率或者單位税額、計税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税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額、税款所屬期限等。

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發生法定納税義務後,按照税法或税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税事項及應繳税款的法律行為。

三、法律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對納税申報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税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才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税人報送的其他納税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准延期辦理所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併發給税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税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和其他存款賬户,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税務機關報告。

(4)納税人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税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違反納税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一)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税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税額、銷項税額和應納税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税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税,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税計算徵税。

一般情況下納税人在繳納税款的時候是可以代繳或者是自己繳納的。正常時候去納税大廳繳納。如果是想進行代繳那麼這個時候最好是講代繳的税款報告表進行郵寄。如果不能按期繳納那麼經過税務機關的批准這個時候也是可以延期進行申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