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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頭支票罰款多少有規定嗎?

一、什麼是空頭支票

空頭支票罰款多少有規定嗎?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空頭支票產生的原因

1、企業財會人員法律制度觀念淡薄 ,整體素質不高。儘管《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頒佈多年,且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每年均在公眾場合舉辦有關支付結算方面的業務諮詢和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結算素質和防範意識,但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因素質低,對票據結算基本知識和國家財經制度不甚瞭解,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銀行存款賬,也不根據單位在銀行的存款餘額就任意開出支票,甚至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隨意把蓋有預留銀行印鑑的支票交給業務員隨身攜帶外出採購,業務員本身又不清楚單位銀行存款的多少就憑自己採購貨物金額向銷貨企業開具支票,從而導致空頭支票行為。

2、企業經濟效益差,信用觀念淡薄是引發空頭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期交易和記賬式的商業信用,難以適應企業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結算工具來支付貨款。然而企業的經濟活動又受到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影響,這樣一些經濟效益差、信用意識淡薄的企業,無視國家結算紀律和支票見票即付的信用基礎,在明知自己銀行賬户無款情況下,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資搞到手,便鋌而走險套取銀行信用,簽發空頭支票來騙取銷貨單位發貨,無償佔用他人資金,嚴重破壞了票據的嚴肅性,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同城票據結算秩序。

3、商業銀行“存款立行”觀念和資金緊缺也是造成空頭支票行為的間接原因。一些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利益驅動,自上而下都將存款任務作為主要指純量化到人進行考核。而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會計臨櫃人員不得不打起確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資金緊張時相互卡壓票據,截留資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對提入的支票等付款憑證無理退票,以確保付款單位的資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機構,使收款單位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企業對轉賬的在途時間難以把握,稍微判斷失誤就簽發出空頭支票。

4、銀行對賬户管理把關不嚴是空頭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幾年,由於銀行間業務競爭的日趨激烈,商業銀行對存款的高度重視,使《銀行賬户管理辦法》實施後已經好轉的銀行賬户管理秩序又出現混亂勢頭,加上現行的《銀行賬户管理辦法》規範賬户行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當有限,那麼,一些商業銀行對賬户管理把關不嚴,違規為企業開立賬户,造成企業多頭開户,以致企業一個賬户被罰,還有其他銀行賬户仍可使用,使得銀行對空頭支票處罰無所適從,處罰也難以奏效。另有些銀行在向開户單位出售支票時,不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中“銀行發售支票每個賬户一般一次一本,業務量大的可以適當放寬”的規定,任由企業購買支票,這就為那些信用意識差的企業利用銀行賬户管理不嚴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提供了可乘之機。

5、對空頭支票簽發人處罰不嚴,打擊力度不夠,是空頭支票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檢查監督不夠,對商業銀行在賬户管理和沒有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對空頭支票進行經濟制裁的行為處罰不嚴。二是商業銀行特別是一些基層行處為了穩定客户、穩定存款,對那些簽發空頭支票、套取銀行信用的企業姑息遷就,不堅持罰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這種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長了空頭支票行為。三是公安、司法部門對空頭支票行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擊手段。目前對空頭支票處罰,基本上由商業銀行對出票人進行罰款,或停止其辦理結算業務,很少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司法部門往往因當事人到處躲避難以對其進行嚴重的打擊,致使詐騙分子逍遙法外,繼續利用其他賬户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

三、空頭支票罰款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2%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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