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規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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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頭支票行政處罰
關於空頭支票行政處罰規定是:銀髮 〔2005〕 114 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會信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依法對簽發空頭支票、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簡稱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停止執行。
(二)處罰依據和標準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三)處罰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
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罰款繳納和手續費的支付
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的確定、代收手續費和協助執行手續費的撥付等,按《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空頭支票罰款繳庫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29號)執行。
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並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通報的內容包括出票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個人姓名、簽發空頭支票種類(指空頭支票還是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額、支票號碼 、出票人賬號、收款人名稱、累計簽發空頭支票情況等。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制訂本轄區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並向總行報告;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將空頭支票處罰的有關情況每年向總行報告一次。
三、違規責任
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佔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罰款代收機構或其上級行按規定對罰款代收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出票人開户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情況的,由人民銀行責令其糾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出票人開户銀行或其上級行按照規定對出票人開户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請各單位將執行情況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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