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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庭審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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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庭審小結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並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辯護前要定位: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着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律師的辯護應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進行,抓住要害,重點突出,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


    4、二輪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