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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可以複議嗎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可以複議嗎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如果情況不是很複雜的話,其實可以採用簡易程序來處理,這樣也能比較快速的解決事故。但要是本身不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自然也就只能採用普通程序來處理了。那其中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可以複議嗎?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可以複議嗎

對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不服不能行政複議,立案程序做出的事故認定可以複核,簡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認定不能複核

二、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三、交通事故可按簡易程序處理的情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一)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對於簡易程序自然在處理程序上面的流程要比普通程序的簡單很多,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採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況並不是很多,因而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其實都是比較嚴重的,案件複雜之後就只能通過普通程序來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