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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有哪些

可以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有哪些

在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有的時候是採用的簡易程序,有的情況下則是用普通程序進行處理。具體對事故採用哪種程序,需要看法律中的規定是怎樣的。具體可以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可以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 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

2、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4、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 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 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二、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理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但是有上述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3、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哪些事故是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相對來講,簡易程序要比普通程序簡單一些,具體的處理程序,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