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結束後匯票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評 析
1.匯票遺失後,B廠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是正確的。我國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也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本案中,B廠所持有的匯票屬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因匯票遺失,B廠可以向C銀行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區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當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第三天發佈了限利害關係人三個月內申報的公告,其程序和步驟是合法正確的。
3.D持匯票向法院申報後,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B廠向法院起訴都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在本案中,D是持票人,票據被宣告無效與否直接涉及其權利,其有權申報。法院接到D的申報後,由於票據糾紛難以在催告程序中解決,所以依法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並不等於票據糾紛就不解決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或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也有類似規定。因此,B廠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合法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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