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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程簽訂兩種合同如何納税?

【問題】一般納税人,同一工程分別簽訂了製造合同和安裝合同。請問如何納税?【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不繳納增值税。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税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税目徵收範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第六條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税,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製造的產品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屬於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情況,其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税,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税。

同一工程簽訂兩種合同如何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