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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惡意掛失情形有哪些

票據惡意掛失情形有:
一、將銀行承兑匯票交付給他人用於貼現,由於沒有獲得貼現款,謊稱票據丟失惡意掛失。
二、將銀行承兑匯票轉讓給後手之後,與後手發生糾紛,謊稱丟失惡意掛失。
三、純粹基於騙錢的目的,故意轉讓銀行承兑匯票後惡意掛失支付,試圖通過掛失再次取得票款。
《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惡意掛失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