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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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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不予賠償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不予賠償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