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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多數人購買保險都是為了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能夠轉移自己所承擔的風險。因此,有的人觀念裏面就認為只要自己購買了保險,那麼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就一定要賠償。需要注意,保險公司也有不予賠償的時候,那到底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每份保險合同都有除外責任,只是對於不同的險種,它的表現形式不太一樣,但體現在保險合同中,就是“責任免除”這一條款。一般來説,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賠償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或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如果投保了有關附加險種的除外);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二、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有哪些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有哪些:

(—)不屬於保險責任

由於沒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單的保險責任,而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最後遭拒的情況也比較多見。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超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險責任,保險並不是萬能的,並不是“百險皆保”,買保險不能望文生義。作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不能譴責“霸王條款”之時卻無理取鬧。對自己負責任的態度是事前瞭解清楚自己(家人)所買的保險,可以承擔哪些保險事故的責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買保險前一定要看清楚保險的理賠範圍,知道出險之後什麼能賠、什麼不能賠。

(二)不如實告知和申報

業內人士介紹,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

誠信是保險最基本的原則。這條原則具體到人身保險,就要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和申報等義務。也就是在保險的簽約過程中,投保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等問題,應當進行如實答覆。如果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三)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有家屬、朋友、同事(團險中多見)代簽的,也有保險代理人代簽的,但無論何種情況,投保中代簽名都是絕對不可取的,出險後,保險公司也是絕對不賠的。

(四)觀察期內生病

一些帶有醫療費賠償的醫療保險合同中,為了防範投保者故意帶病投保,也為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其中有一條規定是:保險責任從等待期(觀察期)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等待期(觀察期)內發生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任。

(五)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目前,企圖以“殺妻”、“自殺”、“殺兒”等方式獲得高額保險金的案例常見於報端,不少人為了獲得保險金,不惜以犧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來做賭注。殊不知,這樣的做法,既是犯罪也得不到保險公司的一分錢賠償。豪賭一把的結果只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保險金拿不到,還要接受法律的嚴厲懲罰。

在實際購買保險的時候,需要了解清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形具體有哪些,這樣日後發生了意外事故的,自己才能知道究竟保險公司是否會予以賠償。現實中,最好也瞭解一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都有哪些,這樣好提前做好應對措施。但是小編重點提醒,只要是投保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失和責任,基本都是不會賠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