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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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障以後判決能夠得到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存在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那麼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呢?本文總結了財產保全及反擔保的法律知識,為您解答以上疑問,請閲讀了解詳細內容。
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
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擔保,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將來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性,已經達到了讓今後的判決有實現的物質基礎,也達到了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對其採取的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其繼續存在的價值,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擔保,包括保證人擔保、實物擔保、現金擔保或有價證券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中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採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以上就是有關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的法律條款,希望對您解決法律疑問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法律知識和問題,歡迎免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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