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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反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2、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聯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於要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3、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5、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

二、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反訴和本訴存在相互關聯,是由原本的被告起訴原告的情況,反訴和反駁的區別包括性質不同,前提不同,目的不同,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標籤: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