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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三十四條第二款

保險法三十四條第二款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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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集資詐騙的所有財產都不是通過正當的勞動或者其他途徑來的,都是通過欺騙哄騙個人財產得來的。因此其中必定有受害人一部份財產。上文已經詳細講述了集資詐騙的財產第一要先歸還受害人剩餘的上繳國庫不得自行挪用和處理。以上可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