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在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遵循?
《商業銀行法》第44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兑、匯兑、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兑現,收付入帳,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兑現、收付入帳期限的規定應當公佈。”本條是關於商業銀行的結算業務的規定。
結算是指對因商品交易、提供勞務以及資金調撥等而發生的貨幣資金的收付行為進行了結和清算。銀行結算是指銀行作為社會各項資金結算的中介而開展的業務。由於銀行是全國的結算中心,其提供服務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各國經濟組織債權、債務的及時、足額、安全了結,從而影響社會資金的週轉。因此,本條規定銀行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遵守結算紀律,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
商業銀行在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遵循貫徹三項基本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交易雙方必須樹立信用觀念、承擔到期付款責任。根據各自資信情況協商約期付款或及時結算資金,促成資金運動與物資運動相結合。
(2)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單位和個人有權自主支配和運用其銀行存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銀行依法維護單位和個人對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權。
(3)銀行不予墊付。銀行在結算過程中只負責劃轉結算款項,不承擔墊付款項的責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現金,嚴肅結算紀律,促使企業事業單位積極履行支付義務。銀行結算要遵守三項紀律:不準出租、出代帳户;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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