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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出質人是什麼意思?

通常情況下出質人是什麼意思?

通常情況下出質人是什麼意思?

定義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資格

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

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是依法享有有效專利權的人。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專利權持有人。

專利權所有人資格界定

如果出質人為專利權所有人,那麼,這樣的出質人,在一般情況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質人的專利權是與他人共有的,那麼,根據《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可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為出質人,其專利權質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記。也就是説,共有人中的一個或者一部分,不能作為出質人與債權人訂立專利權質押合同,即使是訂立了這樣的合同,專利權管理部門也不會給予登記,而不予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中國的專利權所有人作為出質人以其專利權向外國人出質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時,要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專利權持有人資格界定

如果出質人為專利權持有人,則只有經出質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以該項專利權出質的,專利權持有人才能以這項專利權出質,這時的出質人才是合格的。如果一項專利權已經作為某一質押合同的標的出質了,該專利權人能否再以這項專利權重複出質呢?關於專利權能否重複出質的問題,目前法律對此尚沒有作出規定,但是,根據專利權所具有的性質來看,專利權不能重複出質。就專利權而言,它是一種獨佔權,包含有獨佔的製造權、銷售權、使用權和進口權等,但是,這些權利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專利權一旦出質後,質權人即取得了對該項專利權的支配權,除非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已不能再作為質押標的去擔保另一個債權的實現。另一方面,質押金額與專利價值是出質人與質權人自願選擇的,質權人也不能認可高於其債權的質押金額而給他人留有餘地。一旦債務清償失敗,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才是專利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價值的最後實現。《擔保法》第71條第3款規定:“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從這一點上講,重複質押也是不現實的。

義務

義務一

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專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專利證書是證明專利權是否存在以及其專利權是否歸出質人所有的證明文件。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證明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一項有效的權利;

2、證明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歸出質人所有的;

3、表明從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專利權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專利權了;

4、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一旦發生權利缺陷,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專利局就會通知專利權人交回《專利證書》,從而,質押權人就能準確的知道專利權所發生的變動,以便及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其他的質物進行擔保,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5、交付其他的證明文件,使得質權人能夠全面瞭解專利權的情況,更好的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6、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其義務時,質權人將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擔保法》的規定將該專利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專利權,從其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當質權人有了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的證明文件時,行使拍賣、變賣行為就更加方便了。

義務二

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性。

使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以後,只有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才能使質押合同繼續有效,一旦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不再有效了,相應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維護專利權的有效就成為出質人的義務。專利權人的這項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或稱專利維持費。

2、專利權人不得主動提出放棄其專利權的聲明。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專利權,自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因此,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專利權人不得行使放棄專利權的權利,使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另一方面,對於依1993年1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其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可續展3年。如果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專利權的續展期限,那麼,出質人必須在專利權的5年保護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提出續展申請,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沒有按規定按時提出續展申請的,其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屆滿後終止。

3、當專利權發生權屬糾紛時,出質人應當積極主動地解決糾紛,使質權人的質權,不受來自他人的干擾。

4、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出質人不得轉讓其專利權,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擔保法》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出質人就是指在抵押過程中,提供財物的一方,出質人一詞不僅出現在股票股權中,同時在專利權糾紛中,也經常出現,通常是作為主動的一方,積極解決糾紛,是雙方利益不受損壞,也可以保證質權不受外界的阻撓,以免產生更大的糾紛。

標籤:出質人